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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网站不能打开(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




原标题:国知局:永久停止/停止12个月受理这两家国家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停止受理广州某公司办理商网站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永久停止受理江苏某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广州某公司受境外58家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224个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干扰商标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其行为对部分在先公司产生严重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之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停止受理XX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江苏某公司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为规避商标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请注册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的规定,以三家关联公司的名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交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规定的违法行为。江苏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持续时间较长,恶意商标申请数量较多,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网站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江苏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XX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XX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D22


法定代表人:罗X溜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经查,广州市XX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代理的多个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称登记公司并注册他人名下商标的行为。截至2020年5月20日,XX公司共代理1059件商标注册申请,分属于190个商标申请人,其中58个存在以下情况:申请人通过在美国科打开罗拉多州、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等地登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名称完全相同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不能相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XX公司立案调查。经查,XX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受上述58家公司委托,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635商标局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标数量224个。在实施上述代理行为过程中,XX公司主管人员罗X溜与委托公司直接接洽并全程负责,包括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收集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XX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XX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XX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0查询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X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鉴于该案涉及面广、影响程度较大,根据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将上述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由在案证据可知,XX公司受境外58家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224个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干扰商标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其行为对部分在先公司产生严重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向XX公司送达了《关于广州市XX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处理意见的告知书》,告知XX公司拟对其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X查询X公司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停止受理XX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XX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标代理机构:江苏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41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X明


地址:常熟市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涉嫌从事违法商标代理行为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XX及主要负责人刘X明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江苏XX于2017年4月1日经商标局备案后开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江苏XX为规避商标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请注册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的规定,通过授意成立或关联控制,以常熟XX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常熟市XX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常熟市XX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等江苏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牟利。上述三家公司的《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和《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显示,其从业人数1人至2人,均是零申报,净利润为负值,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自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止,江苏XX代理上述三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803件(2019年11月1日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109件),其中包括诸多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江苏XX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江苏XX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为规避商标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请注册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的规定,以三家关联公司的名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交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规定的违法行为。江苏XX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持续时间较长,恶意商标申请数量较多,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国家永久停止受理江苏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江苏XX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不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打开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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