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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申请高企办理机构咨询公司(南京有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南京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3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申请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申请格享受支持:


1.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无),给予30万咨询公司元奖励。


2. 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 管理咨询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复审通过后,参照首次获得办理高企认定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4. 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高企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有限公司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奖励,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机构企业认定咨询公司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奖励资有限公司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管理咨询、设立研发机构、加办理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九条 对任何形式南京的弄虚作假、骗机构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高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有无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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