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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缺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问:什么是9610出口退税?


答:“9610”政策是一种通关模式,早在20税收政策14年就出现了,当时海关总署也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专为销售对象为单个消费者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服务。“9610”模式下,海关只需对跨境电商企业事先报送的出口商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办理实货放行手续,这不仅让企业通关效率更高,而且也降低了通关成本。9610报关出口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由跨境企业将数据推送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实现退税。





2、问:适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哪些?


答:适用出口退税、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3、问: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零售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零售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备案);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出口之日内收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缺失。


(2)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参照适用一般贸易(海关监缺失管方式代码“0110”)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在财务上做销售;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按期收汇。





4、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答:


  •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
  • 开立外币账户;
  • 出口退免税跨境备案;
  • 报关物流(取得报关单及运输单据);
  • 找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取外汇;
  • 退税申报(首次申报退税要核验经营场地及财务核算情况);
  • 税局审批通过(中途可能会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 等待税款到账。



5、问:采用清单核放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 可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采用清单核放通关模式的,如需办理出口退税,应先生成汇总报关单,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出口票等凭证申报出口退税。汇总报关单清单明细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对应办理出口退税。





6、问:办理出口退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单证备案?


答: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税后 15日内,将所申报退退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税收政策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进口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由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为5年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免税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7、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2)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免税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试行跨境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称“无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8、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退物“无票免税”如何办理?


答:(1) 免税资格备案。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所在地综试区进行注册。


(2) 免税数据登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自行登记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登记。


(3) 免税申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4) 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9、问: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电商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 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进口





10、问:“9710”和“9810”出口是否可以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答:“9710”“9810”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的两种新监管模式,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 “无票免税”政策





以上就是电商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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