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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对商业保理的重要性(风险控制的五个步骤)


《通知》指导各地加的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旨在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


分类处置存量商业保理企业


《通知》提出,商业保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监管要求:受五个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五个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控制;将逾期90天未收回对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对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范,主要是为了防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风险和外溢风险。首先,《通知》延续商务部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的要求,对商业保理企业的负债水平予以适当限制。其次,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合理控保理制客户集中度和关联交易规模比例,严格资产分类,提足拨备,审慎稳健经营是必要的。另外,考虑到实践中有大量企业集团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客户集中度和关联交易比例较大,《通知》以风险资产作为相关指商业标的计算分母风险。


对于分类处置存量商业保理企业,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控制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具体来看,该负责人介绍,一是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商业系统”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正常经营类企业,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监管。二是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可纳入风险监管名单。三是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非正常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步骤、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对于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明确市场准入规定


《通知》重要性还从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措施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作了规定。


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窗口指导、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约谈等监管措施对。


在监督管理责任方面,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分级保理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


银保监会称,下一步将抓紧制定《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退出、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重要性规则,并适时征求相关部门、地方金融监步骤管局、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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