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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权和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什么意思)

编者按:个人大家都知道,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认缴制(未实缴),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法人股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和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股权所述,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认缴制(未实缴)个人股权法人转让收入存什么在被核定的重大涉税风险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法人lt;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股权公告”)文件,规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行为。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什么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因此,纳税人申报的股意思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将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意思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


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个人股股权转让权个人转让收入存在被核定的重大涉税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2017年1月10日,张法人股三和李四认缴1000万元成立蚂蚁运输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2017年7月20日,张三认缴的6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李四认缴的资本金一直未到位。2017年9月份,吉祥公司赢利300万元,净资产900万元。10月1日,在征得张三同意后,李四将其持有吉祥公司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如意公司。


从蚂蚁运输公司的9月份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乙持有4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和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67号文件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2014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李四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李四不享有吉祥公司净资产900万元的份额。


显然,税务机关对李四按照持有4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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