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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一致工商登记)

#普法行动#


案例:春风是甲公司股东,按甲公司章程规定应在 2023年 5 月前缴足全部出资。2021 年 12 月,春风 以其所登记持甲公司股权不一致的 50%作为出资与 化雨 共同设立永丰公司。 春风 以其在甲出资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永丰公司时,甲比例公司的另一股东大美主张 行登记使优先购买权。


1、股东 春风 以自已持有甲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永丰出资公司,是否有效?


春风以股权出资有效。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11 条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工商权出资,要 满足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股权手续等条件。 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应当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在本案中,春风 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 50%作为出资股权与 化雨 共同设立永丰公司。满足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等条件。故为有效出资。


2、股东大美能否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大美可以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比例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权对外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所有,成为新设不一致立工商的其他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资自然需要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其他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在本案中,春风 以其在甲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永丰公司时,甲公司的另一股东大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行使优和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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