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来看稽查局如何通过外围证据定性走逃石化企业虚开并予以移送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泰税二稽通〔2022〕0103 号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江苏君信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2MA1WW0NRXE

注册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蒲田路1号801-1区-059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依据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76号公告有关虚开取证和定性标准,通过数据综合分析及关键证据的组合,我局分析该单位具备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具体如下:

(一)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二)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

经检查分析,发现该单位进项发票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本次检查,该单位上游税务机关发来虚开证明单共证实虚开发票937份,税额19479385.54元,另检查人员通过电子底账系统共查询到该单位2018年12月另外接受失控发票96份,进项税额77328054.9元。两者合计96807440.44元,占该单位进项税额127326972.00元的76%

经查询江苏税务数据平台,该单位上游企业共开具有机化学原料、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8263676.83元,占整个进项18.8%,而向下游没开具这两种货物,作为走逃失联企业,长期库存结余178263676.83元沥青、有机化学原料等危险品显然不符合营业常规

(三)纳税申报异常

该单位申报期为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都进行的零申报。2019年10月后,该单位已不进行申报。经查询金三系统,该单位申报期间共缴纳增值税264639.18元,企业所得税46178.06元,而该单位经营期间销售达6.6亿,申报明显异常

(四)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明显异常

检查人员根据该单位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企业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向相关银行查询该单位对应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发现该单位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该单位对公账户存入不同企业转入的大额资金后,立即在同一日等额转入等额转入其他单位对公账户,并且存入、转出的资金基本为整数。大额资金同进同出,违反营业常规,2019年5月后,该单位对公账户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四、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58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决定认定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32份,金额合计657040814.52元,税额合计105126535.54元,价税合计762167350.06元。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的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待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本案是石化行业虚开案大规模暴雷的一部分。本案企业已经走逃失联,但稽查局通过金三系统、税务数据平台,以及检查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认为“我局分析该单位具备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

也就是说,稽查局虽然无法直接从该企业取得账簿、记账凭证和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的陈述等第一手证据,通过对外围数据的分析,也可以认定该单位虚开发票。

最终的处理,首先是认定了该单位虚开7.6亿元的发票共6932份,但并未要求该单位补税。因为既然认定为虚开,那么就没有真实交易,没有真实交易,也就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无须补缴税款。但也有不少案件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规定,要求虚开方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其次,是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往下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本案认为该企业“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大额资金等额进出等,应属于重点打击的”假企业“,因此很可能是将该企业向下游开具的全部发票都认定为虚开发票。虽然该企业走逃失联,但下游企业将面临严厉的税务处理处罚。

最后,将该走逃失联企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既然已经走逃失联,只能借助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来处理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之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处罚前,税务机关暂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经过司法程序后,该企业及其负责人、财务管理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稽查局依法可以再对企业做出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