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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堂|建筑业企业注意!不是所有的分包款都能扣除

建筑业企业注意了,不是所有的分包款都能扣除。近期,税务机关对A建筑公司错误扣除分包款的行为启动风险核查。最终,A建筑公司更正错误扣除申报,补缴税款453075.59元,滞纳金40219.47元。

案情概况

A公司为建筑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4月28日成立,主营各项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有一天,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王小姐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她带上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局核实相关情况,王小姐赶紧准备好资料赶往税务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王小姐,因为A公司多个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中“11%税率的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中存在扣除数据,引发了税收风险预警。

据了解,在A公司提供的多个跨县(市、区)建筑工程中,部分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采取了对外分包的形式提供服务。王小姐称:“针对这些异地分包的一般计税建筑项目,我拿到分包商的进项专用发票后会先扣除发票上的分包款进行预缴税款,再认证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按照我的理解,预缴的时候可以扣除分包款,那申报也应该可以,所以申报表的附表三中“本期发生额”栏次的扣除数据都是这些分包款项。”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王小姐,这些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提供的异地建筑服务项目,分包款项在异地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但是在申报时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非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最终,A公司及时更正4个所属期的错误扣除申报,补缴税款453075.59元,滞纳金40219.47元。A公司法人吴先生表示:“建筑业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变化较多,公司平常疏于组织培训学习,对政策规定及涉税细节理解不准确、不到位,才出现这种申报错误。经过这次核查,我们以后一定会多留意开票、预缴和申报等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区分情况,准确申报,防范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一般计税项目差额扣除分包款填报存在以下2种税务风险:

(1)申报时,违规将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

(2)将异地预缴税款错误填报在“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

政策链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相关概念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政策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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