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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双流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来了,最高奖励……

3月7日,《成都市双流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成都市双流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成都市双流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成都市双流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成都市双流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成都市双流区促进航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正式发布。


今天,双双将带大家来了解

成都市双流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贸易新常态,创新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形成以质量、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全面推动双流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培育壮大外贸主体


第一条

强化外贸主导产业招商


利用双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针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产业等主导产业引进跨国公司、国际知名贸易商在双流开展外贸业务,形成国际贸易全产业链。


第二条

支持引进、培育外贸主体


鼓励区内外企业在我区注册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贸企业产生进出口实绩的首个年度,按进出口实绩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引进、培育服务贸易主体


鼓励区内外企业在我区注册并向商务部申请服务贸易企业认定,对企业产生服务贸易实绩的首个年度,按服务贸易金额每5万美元奖励5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支持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外贸进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给予设备购置等开办费5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租金连续3年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招引1家在双流注册且年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平台企业3万元奖励,单个平台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进出口额达7亿元以上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二章 扩大外贸规模


第五条

支持外贸企业稳存量


对外贸进出口额300万元以上的下滑的企业,实现止滑的当年度,奖励10万元;对进出口农产品5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分档定额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扩大外贸规模


对进出口农产品、进出口其他产品的企业在上年度进出口额基础上每增长300万元、2000万元,给予增量奖励,增量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对签订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合同或签订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内容的总项目合同的企业,按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完成的服务外包实绩给予支持,每1万美元奖励500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利用指定口岸开展进口业务


利用双流7大航空进境指定口岸(植物种苗、食用冰鲜、水生动物、药品、空运水果、空运肉类、生物制品)直接进口的,每1美元给予0.02元的口岸综合物流费用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进口额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三章 促进外贸多元化发展


第九条

支持企业建设或租赁公共海外仓


以“一带一路”为重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5000m²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m²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企业参加国(境)外展会的展位费(每个企业不超过3个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参展人员给予定额补贴,每个企业限2人,按美洲、非洲10000元/人,欧洲、大洋洲8000元/人,亚洲6000元/人,港澳台4500元/人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布局境外营销网络


对企业经批准在境外每设一个以带动企业出口为目的,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经商务部门认定,实际投资额达5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


对我区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对其咨询费、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给予30%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新设境外企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创建出口自主品牌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国际通行体系认证。支持自主品牌企业与知名跨国公司深度合作,带动提升自身技术、质量、管理、服务水平。对企业开展的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支出的费用,每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投保信用保险


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的企业实行政府联保。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上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4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优化外贸服务


第十五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贸易、投融资业务上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规避汇率风险。推动银行、保险、担保与企业合作,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规模。强化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开设贸易便利化通道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预审、现场领证”的绿色通道服务。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推动通关环节提效降费。


第十七条

强化涉外服务


依托涉外中介服务、外事服务、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双流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法律联盟服务中心等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外事、法律等服务;及时发布预警消息,加强境外风险监测,指导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帮助企业解决贸易救济问题。


第十八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服务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


第十九条

组建外贸商协会


通过商协会与境外商会搭建外贸企业交流平台,实现“走出去”与“引进来”双向发展。


第二十条

提供专项服务


成立专班,对外贸企业进行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外贸企业申报中央、省、市、区各级各类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进出口实绩”指有实际进出口金额的。“服务贸易(外包)实绩”指经商务部服务贸易网站认定的服务贸易(外包)金额。所有进出口数据均为海关反馈数据并正常结汇。原则上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应在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以西双流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已获扶持总额超过对我区实际贡献的,不享受本政策措施;正在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与我区原有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有协议约定的企业,按其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申报。利用24小时企业服务热线“83790000”开通兑现投诉专线。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3月7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编辑:余淼

审核:周星云

来源:空港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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