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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随着社会力量扶贫捐赠力度的不断加大,现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些企业对贫困地区单次扶贫捐赠支出金额较大,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即使结转三年仍然得不到全部扣除,同时企业捐赠货物视同销售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增值税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一揽子减税措施,其中,有助于改善民生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减税措施中,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这两项扶贫捐赠专项优惠政策,将有效减轻参与脱贫攻坚战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积极性。


3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向记者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有利于脱贫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公益捐赠方面,国家对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12%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等。对个人发生的包括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予以扣除。


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和湖南湘西、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江西赣州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修订完善西部地区鼓励类目录;对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产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税收,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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