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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印发,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协定执行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1.疫情防控措施使得部分企业高管的决策地发生变化,这是否会改变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从而改变税收协定下的企业居民身份?


答:许多税收协定中规定,当企业同时构成缔约双方各自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应根据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其仅为缔约一方税收居民,并据此适用税收协定。在判断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包括高管决策所在地在内的多方面因素,在考虑决策地时,应考虑其通常作出决策的地点,而不是在特殊时期(比如疫情期间)的决策所在地。因此,疫情防控措施下高管决策地的临时性变化通常不会导致对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评判的改变,不会影响根据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的其税收协定下居民身份。


2.疫情防控措施使得部分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可能会出现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各自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的情形,这种双重居民个人身份问题如何解决?


答:构成双重居民个人的,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双重居民个人加比规则解决,通常依次按照个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等标准判断其仅为缔约一方税收居民。


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而非为了某些原因临时逗留。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防控措施下个人居住地的临时性变化通常不会造成个人永久性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改变,因此其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通常不会发生改变。


3.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上述问题,如协定缔约对方税务机关对于协定条款的理解或执行与上述问答口径有所不同,造成双重征税或其他涉税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答:如遇上述情形,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有关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由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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