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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A公司高级管理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2020年度的利润总额为200万元,2020年度对外捐赠共计42万元,具体如下:向某希望小学捐款10万元,向某街道捐款12万元,向具有扣除资格的某公益性群众团体捐款20万元。问:上述各项捐赠能否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2021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税前都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的,但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内容,暂不涉及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内容。根据该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二个条件:一个是企业的捐赠须通过具有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二是企业的捐赠必须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


(一)企业的捐赠须通过具有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因此,如果企业定向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的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向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捐赠,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公告”扩大了税前扣除的受赠对象的范围,即规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概念比较宽泛,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但是也不是只要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就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而是要求这些群众团体必须要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那么这些群众团体如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呢?根据规定,它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即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二)企业的捐赠必须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慈善事业,包括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即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即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公益性捐赠,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扣除。


上述是指一般情况而言的,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全额扣除:1、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脱贫后继续适用)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3、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三、律师建议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它是国家鼓励企业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如何享受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企业在捐赠的同时仍需对该部分财物缴纳所得税的不合理情形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本律师在对此作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律师建议:


1、尽量避免将财物直接捐赠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


4、企业对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按照规定,捐赠人应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5、企业捐赠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的话,应当提供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如此一来,企业便不能顺利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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