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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债券市场发行总量(2014年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判决书显示,湖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公司”)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宋某(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代投资公司于2006年发行企业债券10亿元。


2006年上半年,时任现代投资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的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公司”的约定,由国信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来承销现代投资公司2006年债券的发行,但其中80%的债券发行份额由宋某实际控制。


邹某1随即联系了在深圳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某,称其可以通过现代投资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拿到现代投资公司的部分债券发行份额,并向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一起来做该债券发行以获利,由被告人刘某某寻找途径实现债券溢价收益,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同意。


此后,被告人刘某某找到恒泰证券公司,并安排邹某1与恒泰证券公司的李某进行当面洽谈,双方约定由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公司”)来承销现代投资公司的债券,恒泰证券公司收取30%的溢价收益,信息方获得70%的溢价收益,在恒泰证券公司实现债券溢价收益后,所得收益再通过财务公司支付给信息方。


此后,为了便于接收获利款,邹某1安排被告人刘某某找财务公司过账。被告人刘某某遂联系了深圳市金典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财务公司”)用于接收获利款。同时,为了保证获利款的安全,邹某1、金典财务公司的负责人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支行开设了共管账户。为到时方便从金典财务公司接收资金,邹某1在深圳民生银行以高某经、刘勇的名义开设账户,被告人刘某某应邹某1的安排以张某1、张某3、何某1的名义在深圳民生银行开设账户。


之后,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利用其职权将恒泰证券公司确认为06现代投资公司债券承销的副主承销商,并获取了现代投资公司1.8亿元的债券承销份额。恒泰证券于2006年11月将所得的溢价款按约定比例共计348.9589万元以咨询费的名义汇款至金典财务公司。


此外,在债券发行之前,宋某告知邹某1可增加1.2亿元的债券份额,并谎称溢价收益的一部分需要给北京一公司。邹某1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征得邹某1同意后,与王某1洽谈好由王某1帮助实现债券溢价收益。后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利用其职权使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将1.5亿元债券(王某1另通过其他渠道从国信证券获得3000万元06现代投资债券份额)出售给王某1指定的十堰市家村信用合作社。同日,王某1按照其与被告人刘某某的约定,通过其控制的上海宝施投资有限公司将约定款项335.5万元汇款至金典财务公司。


金典财务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共计684.4589万元后,将其中的649.87万元通过转账给深圳市全球通投资有限公司或深圳市爱佳达实业有限公司,然后以现金不离柜的方式取现,或是以肖立新的账户转账的方式,存入邹某1以高某经、刘勇的名义和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亲属张某1、张某3、何某1的名义在深圳民生银行开设的5个账户之中,剩余的34.589万元由金典财务公司所得。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明知邹某1系通过现代投资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拿到债券份额,且要给予现代投资公司董事长以财物,还为邹某1提供帮助,是邹某1实施行贿犯罪的共犯,构成行贿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帮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6月11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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