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官网截图。
通知提到,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进行申报。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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