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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7号文(2016年127期双色球开奖号码是多少)

2018年12月31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重要提示


1.2


§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2.2基金产品说明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注:公司已于2019年03月28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裴长江先生自2019年03月27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2.4信息披露方式


注:信息披露报纸为截止至本报告期末信息。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于2018年8月15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0%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2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4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800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是由香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追踪以H股形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表现,目前选取综合市值排名前40位的公司纳入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再平衡处理,1日收益率(benchmark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40%*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t/(中证800指数收益率t-1)-1] 20%*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t/(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t-1)-1] 4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t/(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t-1)-1];


其中,t=1,2,3,···, T,T表示时间截至日;


期间T日收益率(benchmark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Tt=1(1 benchmarkt )]-1


其中,T=2,3,4,···;∏Tt=1(1 benchmarkt )表示t日至T日的(1 benchmarkt )数学连乘。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8年8月15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本期末建仓期还未结束。


3.2.3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注:本基金2018年8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3日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于2001年3月从北京迁址上海。2003年9月,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BMO)参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十家基金公司中,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5.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成都、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并全资设有两家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社保、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基金公司全部业务牌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百二十四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注:1、上述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确定的解聘日期;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涵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以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部的《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证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相关的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授权、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环节,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控、事后评估及反馈的流程化管理。在制度、操作层面确保各组合享有同等信息知情权、均等交易机会,并保持各组合的独立投资决策权。


事前控制主要包括:1、一级市场,通过标准化的办公流程,对关联方审核、价格公允性判断及证券公平分配等相关环节进行控制;2、二级市场,通过交易系统的投资备选库、交易对手库及授权管理,对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和操作权限进行自动化控制。


事中监控主要包括组合间相同投资标的的交易方向、市场冲击的控制,银行间市场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评估等。1、将主动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列为限制行为,非经特别控制流程审核同意,不得进行;对于同日同向交易,通过交易系统对组合间的交易公平性进行自动化处理。2、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对同一投资标的采用相同投资策略的,必须通过交易系统采取同时、同价下达投资指令,确保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组合。


事后评估及反馈主要包括组合间同一投资标的的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合理性分析评估,以及不同时间窗口下(1日、3日、5日)的季度公平性交易分析评估等。1、通过公平性交易的事后分析评估系统,对涉及公平性交易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评估,分析对象涵盖公募、年金、社保及专户产品,并重点分析同类组合(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间、不同产品间以及同一基金经理管理不同组合间的交易行为,若发现异常交易行为,风险管理部视情况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合理性解释,并按法规要求上报辖区监管机构。2、季度公平性交易分析报告按规定经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签字,并经督察长、总经理审阅签字后,归档保存,以备后查。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在同向交易价差分析方面,公司采集连续四个季度,不同时间窗口(1日内、3日内、5日内)的同向交易样本,在假设同向交易价差为零及95%的置信水平下,对同向交易价差进行t分布假设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分析结果显示本投资组合与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在同向交易价差方面未出现异常。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基金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公平交易制度,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公司旗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报告期内本组合与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受国内金融去杠杆、房地产调控和贸易战影响,2018年国内宏观经济增长逐渐放缓,主要经济数据均有不同程度走弱,尤其是PMI数据等恶化明显,工业企业投资意愿下降,居民消费意愿逐渐走弱。股票市场盈利预期不断下调,利率债券收益率明显下降,但中低等级信用债收益率仍然维持高位,显示金融去杠杆导致部分民企信贷环境恶化仍未得到缓解。本基金采取风险平价的资产配置策略,以控制回撤获取绝对收益为目标。自2018年8月份成立以来,本基金管理组对资本市场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后,决定在目前阶段采用股债平衡的资产组合,较好地回避了股票市场的下跌,在固定收益市场获取了一定的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7元;份额累计净值为0.9947元;本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5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5.29%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在稳增长政策重启的背景下,国内经济有望逐渐企稳。全社会融资利率水平已经出现明显的下降,配合减税等改革举措,有望降低实体经济的运行成本,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另一方面,中美贸易战前景仍不明朗,可能继续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对证券市场的干扰因素。股票市场经过2018年持续大跌后,已经接近历史估值底部水平,从中长周期来看,未来一段时间获取投资收益的概率变大,信用债市场在风险出清后有可能出现投资机会。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精选个股和个券,控制风险,深入挖掘能够穿越经济波动的优秀企业,根据CPPI策略逐步加仓,为持有人贡献合理稳健的回报。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估值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对估值程序的相关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日常估值的账务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基金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947元,基金份额总额167,409,375.52份。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08月15日。


7.2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8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8月15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陈 戈 林志松 徐慧


————————— ————————— ————————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05号《关于准予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10日止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0467606_B21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15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15,469,548.44元,折合215,469,548.44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96,523.71元,折合96,523.71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215,566,072.15元,折合215,566,072.15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0%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2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40%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8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8年8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7.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等;


(2)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股指/国债期货投资


买入或卖出股指/国债期货投资于成交日确认为股指/国债期货投资。股指/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按成交金额确认;


股指/国债期货平仓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股指/国债期货的初始合约价值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5)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6)回购协议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股指/国债期货投资收益/(损失)于平仓日确认,并按平仓成交金额与其初始合约价值的差额入账;


(9)权证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10)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2)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7.4.4.12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与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7.4.4.13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本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境外投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境外投资的税项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4]81号文《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境内外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和实务操作执行。


7.4.7关联方关系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8月15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1.2权证交易


7.4.8.1.3债券交易


7.4.8.1.4回购交易


7.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下转D2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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