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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法律解释(农业合作社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解读: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案例:(2021)黔04民终496号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伟业合作社章程第九条规定:“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虽然五上诉人分别向被上诉人伟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存入10万元共计50万元,但并未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不能必然成为伟业合作社成员。且伟业合作社工商档案合作社成员名册中,也未记载五上诉人的名字。五上诉人要求确认其为伟业合作社成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7日,原告余登富、余登文、谢永昌、刘全富、龙孟全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流转入股协议》,约定由原告按每人51万元资金入股,资金不够另着补充,采取股份制分成,自负盈亏,采取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如在途中有退出者所有入股资金一律不退,所有入股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执行。2016年3月4日,原告龙孟全、刘全富通过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谷支行向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支付10万元,2016年5月27日,原告谢永昌、余登富、余登文通过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谷支行向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支付10万元。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余登富、余登文、谢永昌、刘全富、龙孟全在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股东资格;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意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余登富、余登文、谢永昌、刘全富、龙孟全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签订《安顺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流转入股协议》并向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支付了10万元资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及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九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表决通过的,即成为本社成员”之规定,原告余登富、余登文、谢永昌、刘全富、龙孟全均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被告章程规定的入社程序,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余登富、余登文、谢永昌、刘全富、龙孟全在安顺市西秀区伟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伟业合作社章程第九条规定:“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虽然五上诉人分别向被上诉人伟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存入10万元共计50万元,但并未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不能必然成为伟业合作社成员。且伟业合作社工商档案合作社成员名册中,也未记载五上诉人的名字。五上诉人要求确认其为伟业合作社成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至于伟业合作社收到五上诉人50万元的事实,被上诉人冯发刚称该费用系五上诉人与其合伙流转土地的出资,如各方当事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可依法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产业振兴的中坚力量,也是实现共同富裕重要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根据加入的时间先后分为原始成员和一般成员,因此要成为社员或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一方面要约,即农民或单位组织有欲入社的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实体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组织,二是价值条件,能够利用目标合作社提供服务,三是承诺条件,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四是程序条件,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另一方面承诺,即合作社对社员或股东的身份的认可,将其列入成员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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