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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及其实务)


同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表示:“《意见》重申了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要求。在这一规定下,《意见》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况作出了‘不得’的限定性规制,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在税收上的协助义务。在这点上,‘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会是平台最为关心的问题。”


“其次,在复杂的交易模式下如何准确认定谁负有扣缴义务?根据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规则,一个重要认定是扣缴义务承担者应当对支付本身负有义务而且有决定权的人。换句话说,对于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情况,由于纯粹的支付结算方并不是支付所得的责任主体,仅仅因为转款或转支付要求其承担扣缴义务有失公平。然而在网络直播平台所参与的支付结算安排下,平台能否借此免除责任?这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叶永青称,最后是如果平台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按违反“不得策划帮助逃避税”来处罚,还是仅按照征管法的应扣未扣税款进行处罚?在这一点是不是也要参考收入认定时是否采取合理的动作(尽管结果可能发生了错误)来判定呢?


“在这一点可以理解为,直播业务本身是可以以经营的形式存在的,业务主体的选择有时就是市场的选择,国家本身也在努力降低商事主体的设立标准,对这一规定更加合理的理解是:平台不能强制要求个体设立商事主体从而规避自身的监管和扣缴责任。与此同时,平台的信息报告义务仍然主要针对个人,从而打通商事信息和个人税收管理间的信息平台。当然,从此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治理也能看出,并不是成立了商事主体,业务收入的经营所得性质就能锁定,从法律角度,还有因虚构业务转换所得性质而被认定偷税的情况。”叶永青说。


此次《意见》还指出,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在叶永青看来,“原则上”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词语,一方面表达了国家加强征管的态度,另一方面又表达了对税法的尊重和对可能的例外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处理的想法。


“一体两面,表明政策层没有意图对行业采取和税法规定不同的征管方式,仅是由于历史原因将采取更加审慎的监管态度,对于真正符合征管法条件的核定征收,包括经营规模很小商事主体,纳税人仍然可以在依法的情况下信赖税务机关的核定及认定。”叶永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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