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追述时效(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罪 追诉时效)


2020年12月,梁子湖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梁子湖区太和镇大道133号米厂后院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有多栋建筑。经核实相关情况,该用地属鄂州市梁子湖区粮油购销公司所属米厂于1998年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于2014年9月未经批准与鄂州市梁子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签订合同书,将划拨取得的部分土地中共计2231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区城投公司。


2016年7月,区城投公司未经批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将该宗土地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既没有向当地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其后,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土地实际使用人谢某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在该宗土地上建成多栋建筑。


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2021年6月,梁子湖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市某行政机关梁子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同年8月,该局回复检察机关,但截止提起诉讼前,违法事实依然存在,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指定管辖,该案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华容区检察院针对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谢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充分的举证论证,认为市某行政机关梁子湖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进行释法说理,呼吁大家积极落实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给子孙后代留下良田沃土、绿色田园,为国有土地资源保护贡献力量。



“全程旁听了这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庭审,让我深切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同时也警示我们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庭审结束后,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衷表达自己的感受。


“实践中,行为人通过非法转让、占地违建等方式侵占国有土地,行政机关由于恢复成本高、执法难度大、阻力强,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和震慑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破除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的‘坚冰’,才能更好守护国家土地资源。”华容区检察院分管公益诉讼工作的副检察长李学军说道。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