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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实例(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有哪些)

案例:中税华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共有3个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项目,B项目委托境内科研所研发,C项目委托境外机构研发。A专利共计支出140万元,明细如下;


(1)研发人员工资(50万元)及“五险一金”(10万元)共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职工福利费4万元;


(2)直接消耗的材料(10万元)、燃料(5万元)和动力费用(5万元)共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5万元、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


(3)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


(4)新型专利设计费5万元;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合计16万元。


2019年7月1日,A项目有 50万元研发支出由“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按10年摊销),其余90万元均作为当年“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支付B项目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最终项目研发失败。支付境外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列支为费用化支出)。另外,甲企业2019年度销售研发过程中的残次品取得收入10万元,以前年度D研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年摊销金额30万元。


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增值税)金额







案例解析:A项目(自主研发)


第一步,归集分配


人员人工费用中的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不得享受加计扣除,职工福利费4万元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还需剔除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


允许享受加计扣除费用的金额=140-1-10-19-16-4=90万元;


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10%)*10%=10万元;


据此,甲公司A项目2019年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90 10=100万元。


由于会计上按50万元转入资本化支出并结转无形资产,其余90万元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因此应按比例计算允许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


第二步,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100*50/140=35.71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00*90/140=64.29万元


2019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金额=35.71/10/12*6 30=31.7855万元


案例解析: B项目(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境内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00*80%=80万元


案例解析: C项目(委托境外研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C机构的研发费用=200*80%=160万元


不超过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100 100*80%)*2/3=120万元


去除残次品收入10万元,当年甲企业可与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64.29 31.7855 80 120-10)*75%=214.55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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