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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转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

案情经过:


2001年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002年1月该公司将该宗地转让给当事人史先生,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6年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当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届满,无偿收回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遂向当事人史先生送达了《拟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


史先生对作出的《通知》很是不满,想不明白为何自己辛辛苦苦盖的房子,土地到期收回时,不但得不到赔偿还要自己把房子推了!于是他找到了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二位专业律师凭借多年的经验,针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通知》,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该市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于法有据。


不得不考虑的是,收回土地使用权,必将影响到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然而该市国土局是否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无偿取得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呢?行政合同除受行政法规约束外,还应符合法律规范关于合同一般要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公平原则和格式条款的疑义不利原则,该条款显然有失公平。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尚且需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无偿收回通过出让有偿使用的土地时,更应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显然是:既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又不愿意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补偿,也不敢对其进行违法强拆承担行政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就是在这三个矛盾中作出了《通知书》,责令申请人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退一万步讲,即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有效,该市国土资源局无偿取得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也无权责令申请人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因为它还违反了该合同书的约定,又增加了一项申请人的义务。让当事人自己拆除自己辛苦建造的房子,还不给予补偿,有违常理,简直是“霸王条款”。


案件结果:


下附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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