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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资108号文(力高国资尚郡户型108值得买吗)

一、 国有股东认定的思维导图



二、 国有股东的界定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36号令首次系统地梳理整合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则。在36号令颁布前,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等。从法规适用角度,除19号令已被36号令明确废止外,其他前述相关国资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36号令优于该等其他规定,只有当36号令未明确规定时,方继续执行该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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