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企业终止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劳务派遣终止合同拿补偿就不能去别的公司)

问:


用工单位可以与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


不可以,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工单位根据以上理由退回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下列情形中用工单位也可以退回派遣工,但劳务派遣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或用工单位依法裁员的;


(十)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十一)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65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13条


操作提示: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需注意。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或用工单位依法裁员这种事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