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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认标准(历史成本反映的价值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


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一)历史成本计量为主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由此可知,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所采用的基本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


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计量的具体标准、包含的内容构成会有所不同。如对于外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二)其他计量属性为辅


在新准则颁布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在采用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为主的基础上,也涉及其他计量属性运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现值计量的运用。其一,具有融资性质的购入固定资产。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如果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此时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以购买价款确定,而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其二,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相比,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在对固定资产的总成本进行分摊时,需要以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分配标准。此时,运用了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都有哪些内容?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叫做折旧,折旧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年限总和法等;固定资产在物质形式上进行替换,在价值形式上进行补偿,就是更新;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维持和修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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