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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税务水资源税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17年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税率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计征


1.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税收减免——免征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


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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