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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东奥(印花税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一、签订的合同都要交税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法,列举的才缴税,未列举的则不用缴税。


二、什么时候缴纳印花税?


依《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中的相关规定,除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外,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合同未执行或增减执行金额该如何处理印花税?


按现行税务规定,应税合同是在书立时就缴纳印花税的,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所以只要订立了印花税应税合同就要缴纳印花税,即使未执行也不能退了。同理,如果实际执行时,实际金额比合同载明金额有所减少,也不能退印花税或抵用。但是如果是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执行时金额增加了,并且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使其所载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就应该补缴印花税了,比如将增加的金额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如果不修改合同的话,自然就不用补缴了,但增加金额如果很大,没有补充合同就少了一份权利义务的证明文件,涉及该事项的法律保障程度有可能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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