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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追缴欠费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湄潭县的“湄潭县某谷山旅游开发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是由湄潭县某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22815.262㎡,可建筑面积为125655㎡。实际土地使用面积为69638.02㎡,总建筑面积52858.98㎡的酒店、别墅、景区配套用房。


 湄潭县某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谷山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其经营开发的某谷山旅游小镇,位于湄潭县鱼泉街道办事处的某谷山村,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80余亩,并计划建成5A级旅游景区。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某谷山公司为了开发该项目,银行贷款和在全国各地民间借贷筹措资金。后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负债2亿多元。该旅游小镇项目也一度停工,成为“烂尾楼”工程。


2017年8月8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某谷山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中,委托司法拍卖平台网络司法拍卖某谷山公司位于湄潭县的“湄潭县某谷山旅游开发项目”在建工程项目。起拍价280856593.60元,经两次拍卖无人应价后, 2017年10月17日进入变卖程序。





当地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变卖公告》第七条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建安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2017年11月21日,当地政府召开会议,明确同意由市属平台公司完整干净收购原告某谷山公司项目全部资产,资产收购过程中所涉税费,湄潭县地方所得部分以适当方式全额返还,某谷山项目范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由接盘市属平台公司按招拍挂程序摘牌。


2017年12月26日,遵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起拍价280856593.60元竞买成功,拍卖人于当日向某某投资公司出具了《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在《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中告知某某投资公司,必须依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湄潭县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为准。


2018年4月16日,湄潭税务局函告当地法院,拍卖原告某谷山公司的资产,某谷山公司应申报的税费为42937623.51元(后修改为41600211.16元),并享有优先权,请求协助支付。





2018年9月29日,当地法院受理了原告某谷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5月18日,湄潭税务局向本院申报债权44271692.36元,其中税费41600211.19元、滞纳金2671481.17元。


湄潭税务局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2021年12月6日从原告某谷山公司管理人清算组账户强制扣缴了税费41600211.16元,滞纳金953035.25元尚未实际分配。


某谷山公司被强制扣缴税费后,要求某某投资公司按《拍卖须知》、《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税费,遭到被告某某投资公司拒绝。


某谷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某投资公司立即向支付已代付的税款41600211.1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1600211.116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日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要求某某投资公司立即向某谷山公司或第三人湄潭税务局支付因被告某某投资公司未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953035.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投资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平台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了某谷山公司位于贵州省湄潭县的“湄潭县某谷山旅游开发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并经过了成交确认的事实各方没有异议。


首先,税收机关征收税费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调整的对象,湄潭税务局向某谷山公司征收税费的金额、方式,在民事审判中不予评价。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仍然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这与拍卖服务机构的普通拍卖既有联系也存在区别。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后,在《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内容的基础上向出卖人发出的要约,对竞买人具有约束力。所以,某某投资公司应当遵守法院《拍卖须知》、《拍卖公告》的规定。


第三,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变卖公告》已经明确告知,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以及有可能存在的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某某投资公司参与竞买,说明其对应当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这一要求完全知悉,某某投资公司应当承担产权转移的税费。





一审法院判决:遵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湄潭县某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税费人民币41600211.16元,并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清偿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某谷山公司上诉称,在2017年12月26日变卖成交时及以后,均没有收取或对280856593.60元拍卖款的支配权,无法缴纳该次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正是由于某某投资公司未按照《拍卖须知》和《拍卖公告》规定及时缴纳税费,才造成了产生税款滞纳金的损害后果,应当由某某投资公司承担该责任。


某某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某谷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投资公司已于2018年9月29日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受理破产清算前产生的税款,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和人民法院裁定,并由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且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后,再依据《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税款债权。


某某投资公司的意思是,根据《破产法》规定,某谷山公司已经申请破产清算,税务机关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然后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由破产管理人分配债权清偿顺序和份额。税务机关没有优先权,不能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分配破产财产。某某投资公司应当向税务机关追回被扣款项,而不是向某某投资集团公司追偿代偿税款债权。


二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税务监管及征收机关,其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涉案税款及滞纳金,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被撤销和确认违法前,具有公信力。某某投资公司主张湄潭县税务局征收行为违法,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民事审判不具有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评判的职权,某某投资公司主张征收行为违法的理由不予采信。某谷山公司在湄潭县税务局征收涉案税款后,依法取得追偿权。


2022年3月29日,遵义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某投资公司支付某谷山公司41600211.16元,并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清偿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改判某某投资公司支付某谷山公司涉案税费滞纳金476517.62元。


这是一起购买司法拍卖资产项目附加条件,引发的追债纠纷。由于被拍卖企业在建项目资产拖欠巨额税款,而企业又处于资不抵债,破产状态。这个时候就存在一个接盘企业在建项目资产,承接企业对外债务或者税收欠款的问题。因此,在项目资产拍卖过程中,《拍卖须知》、《拍卖公告》明确告知竞买人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以及有可能存在的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投资公司起拍价买下旅游项目资产后,不愿意承担原企业拖欠的税款,认为应当由出卖资产的原企业承担拖欠税款的缴纳。而原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税款也是破产债权,税务机关也要申报破产债权,按照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最终无法清偿的,宣告企业破产。但是,该案中税务机关已经先行执行扣缴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1600211.16元。破产企业管理人依据《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向竞买人追偿应当由其缴纳的税款。


也许,在程序上税务机关强行从破产财产中先行执行税款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但是,这一强制扣缴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之前,是已经发生的税收征管行为,具有行政法效力。竞买人某某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税款缴纳义务。这里提醒人们,参与司法拍卖,竞买资产要看清楚拍卖须知,内容,权利义务,买下资产就要依法履行附加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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