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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1%,不仅是小规模纳税人自身的事儿,对同处同一价值链上的一般纳税人也有很大影响,广大建筑业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




1、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征收率的政策有效期是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只有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这个期间的,才能按照1%开具发票,这一点是前提。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纳税人,参见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例: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某项目总包方,乙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为该项目分包方,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了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50万元,则乙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按照1%申报纳税。


(1)正常情况下,乙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公司开具1%发票。


(2)如果来不及开具,只要2021年1月15日前将此笔业务申报纳税,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具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总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死的,发票开具时间是活的,享受1%的减税是有时间限制的,但报完税以后发票开具时间可以自己掌握。




2、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分包商或供应商,原来是开3%专票,总包方可以抵扣3%,现在是开1%专票,总包方只能抵扣1%,抵扣减少,应纳税额增加,一般纳税人总包方利润降低。


(1)对于新选择的分供商,一般纳税人总包方要注意合同相对人的纳税人资格,应按照价税分离的理念进行招标定价,同时在合同里约定开票类型和税率(征收率)。


(2)对于现存的分供商,尤其是工期进行一定时间的分包商,由甲乙双方自己谈判决定是否调整剩余工程量(即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工程量)的含税价。


调整后工程造价=剩余工程量工程造价÷(1 3%)×(1 1%)


总结:总局说,小规模纳税人我对你很够意思,开3%也可以,开1%也可以,到底开多少我不管……,估计有人管你。




3、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承揽的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由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分供商开3%或者1%均不影响总包方的应纳税额


以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为例,假定总包方当月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为103万元,则:


(1)分包方开3%,交3%,不含税收入为103÷1.03=100万元,总包方应纳税额为(309-103)÷1.03×3%=6万元。


(2)分包方开1%,交1%,不含税收入为103÷1.01=101.98万元,获得降税效果1.98万元,总包方应纳税额仍为(309-103)÷1.03×3%=6万元。


总结:作为分包单位的小规模纳税人3%降为1%,甚至免税,均不影响总包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最后来一个思考题:不影响总包方应纳税额,影响总包方的利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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