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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2年1月1日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


厦门市建设局征收




《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厦府规〔2021〕10号)已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系根据《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规〔2020〕10号)基础上,结合当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主体、征收方式调整变化,就配套费征收工作专门制定的1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征收办法》相对于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在以下两个方面


作了重大调整变化



01


征收主体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调整为市建设主管部门。即自2022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和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配套费由厦门市建设局(注:不包括各区建设局)负责征收;而2022年1月1日之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和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配套费由原征收机构(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原规定负责征收。




02


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配套费将从土地出让价格中剥离。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程项目一样,均应当按照《征收办法》规定,单独缴纳配套费。




敲重点


按照以前的政策,厦门新建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在地价里,不用缴交。按照新规,此项费用将从地价中剥离,需单独缴纳配套费。





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标准






新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征收;改建、扩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容积率折算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如下:容积率小于1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1计算;容积率在1至4区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核准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大于4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4计算。




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表(单位:元/平方米):











免征






下列性质的建设项目,免予征收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项目;


(二)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


(三)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


(四)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


(五)经市、区政府确认或者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六)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项目;


(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八)其他符合有关免征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1日之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和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配套费由原征收机构按照原规定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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