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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使用费怎么交税(个人注册商标后要交税吗)



解答:


个人出租商标涉及到以下几个税种,分别予以说明。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出租商标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只要一方在境内的,就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居民个人出租商标即使全部在境外使用的,也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纳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实际交纳增值税后,还需要根据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地方性基金等。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个人出租商标取得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税金。


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方式也是存在差异的,下面分别说明。


(一)居民个人


1、预扣预缴


根据个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合并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支付方在实际支付费用时,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因此,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税金=不含税收入×(1-20%)×20%。


2、汇算清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次年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因此,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扣税金=(不含税收入-5000)×适用税率-适用速算扣除数。


如果非居民个人条件发生变化,变成了居民个人后,已经按照非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重新计算,然后多退少补。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合同主要是针对有形资产的租赁,并不包括无形资产的租赁;产权转移,主要是所有权和商标专用权等转移,出租不涉及转移。因此,商标租赁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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