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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账务处理(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上如何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也就是说,12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是必须执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但是,购进的当年度没有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需要说明的是,购进当年度的季度预缴申报时没有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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