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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西宁市委、市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22年,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发展模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了积极贡献。


2月17日,《西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指出,“十四五”期间,西宁市计划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11000套,后期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动态调整。此举旨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范围广 户型好


《方案》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在西宁市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的无房新市民群体;西宁市住房困难的无房青年人群体;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保障本园区企业员工的住房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生育三孩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租金方面,根据“政府指导、市场定价”的原则,面向社会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产业园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改建(改造),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结合原有住房结构和条件,最大限度满足住房居住需求。


多样化 多渠道


《方案》中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政府指导多主体运营”的方式多渠道供给。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多主体共同投资参与,主要通过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或闲置土地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新建、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其他方式筹集七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其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经费、共用部分的维护、设施检测及更新等费用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其他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相关产权人自行运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其租金收入归投资者所有。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将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与西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相应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面向社会配租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规范运营管理行为。


条件宽 管理严


根据《方案》园区及企事业单位自建,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申请条件及流程由本单位自行决定。面向社会配租的,应提供申请表、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房屋信息查询表。运营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其意向房源情况进行配租,配租应按照保障对象申请时间确定轮候配租顺序。


特别注意的是,《方案》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或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1.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且合同期满的;


2.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以上空置的;


8.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承租人应当退回或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但拒不退回或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20%以内的标准计收其租金,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政策好 优惠多


《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西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将享受国家相关资金补助政策给予优惠补助,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供暖和物业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执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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