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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不会没收房产(企业停产是否还要缴纳房产税土地税)

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最高检强调,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若向检方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必须予以保障。


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A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B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A银行、B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


通过上述方式对73只债券交易进行操纵,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其中,400余万元由樊某某占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资金由白静占有使用,白静使用1.45亿余元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9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妻子及其他亲属名下。


2013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白静立案侦查,查明白静已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3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白静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国际刑警组织对白静发布红色通报。


2019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白静立案调查。同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公告期间申请参加诉讼,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没有提出异议。


通报显示,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白静亲属名下11套房产及部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认定上述财产均来源于白静贪污犯罪所得,建议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监察机关查封的9套房产系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均登记在白静亲属名下,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9套房产来源于白静贪污犯罪所得。其余2套房产,现有证据证明其中1套系白静妻兄向白静借钱购买,且事后已将购房款项归还,检察机关认为无法认定该套房产属于白静贪污犯罪所得,不应列入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另1套房产由樊某某购买并登记在樊名下,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二人贪污犯罪所得,但在樊某某案中处理更为妥当。监察机关冻结、扣押的资金,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来源不清,现有证据尚达不到认定高度可能属于白静贪污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不宜列入申请没收范围。监察机关认可上述意见。


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中,检察机关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比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应更加注重对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财产提出异议的权利。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必须予以保障。”张希靖说,比如白静案中利害关系人牛某提出“涉案房产系其借款购买,且借款已经偿还”的异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异议具有合理性,对其名下房产未予提出申请。对于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可能证明财产合法的线索,检察机关及时建议监察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自行补充核实。对于经查证不属实或其异议明显不合理的,检察机关也要向其充分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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