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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谁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解读)



2000万顶格处罚不足以让造假者倾家荡产 还需加强民事、刑事责任


新京报:新证券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行政处罚方面提高罚款力度,例如对欺诈发行行为,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处以2000万元罚款。本次处罚力度的提高是否能适应我国证券违法行为现状?能否产生足够的震慑效果?


曹凤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个方向是对的。过去我们在起草证券法的时候,实际上也觉得处罚太轻了,违法成本太低,所以企业敢于违法,现在提高了违法成本,企业就不敢轻易造假。


但是,仅有罚款,无论罚多少都只是单方面的作用。实际上,企业发行融资很多,就算罚了再多,它可能还是赚的,我们还没有做到把它罚得倾家荡产。而且行政罚款都是上交财政,有的企业还是不怕的。所以单纯通过罚款来制止造假等违法行为,比较单一化。


从法律责任来看,有三种责任,罚款是行政责任,另外还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我们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做得还很不够。企业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很难做到民事赔偿。


举个例子,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有一个红光实业虚假发行案,投资者起诉说红光实业虚假发行导致他损失了30万,但法院不接受起诉,法院称无法判断损失是由企业虚假发行造成的还是投资者自己判断失误造成的,必须证监会首先对企业做出处罚,法院才接受起诉。投资者打了好几年的官司,最后还是庭外和解,30万的损失最后只赔了6000元。这也充分说明了民事赔偿方面我们做得不够好。


还有一个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是要蹲监狱的,刑事责任也应该加强,只有这些完善了,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证券法的一大创新是诉讼代表人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不是可以解决红光实业案例中的投资者诉讼难题?代表人应该由谁来充当?


曹凤岐:代表人诉讼也类似于集体诉讼,这对于投资者保护是很重要的。在证券类案件中,投资者个人是无力量去进行诉讼的,因为有大量时间成本,还有诉讼费,最终也不一定成功,所以需要采取代表人制度,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来代表集体进行诉讼,这种方法可能会好一些。


代表人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可能是专门成立投资者保护协会,或者投服中心也可以。不过中国的协会也不是一个非常独立的机构,基本上还是证监会系统的,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也要是独立的,要能代表投资者的利益。我们现在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但具体执行上可能还需要细化。


扩大证券范围是一大进步,还须解决统一协调监管问题


曹凤岐:新证券法扩大证券范围是一个很大的一个进步,因为这些都是类证券,或是具有证券的职能、特点,这样的调整方向是对的。


扩大证券范围是好的,但必须解决统一协调监管问题。各监管职责上也必须明确,已经把产品写入证券法了,就得明确是由谁来管。这些问题也还没有完全解决,执法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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