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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货物货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释义)

问:请问,我公司进口货物时发现实际运到口岸的货物与之前购买的数量不符,我公司已经以购买的数量向海关申报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口货物的申报数量应当是实际进境的货物数量,申报数量与实际的数量不符,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16日委托某有限公司在29812017181700XXXX号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南洋楹板材863.62立方米,单价145美元,总价125224.9美元。经查明,该批报关单项下进口的南洋楹板材实际数量为929.874立方米,实际总价为134831.73美元。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值7.72531万元,漏缴税款1.12248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进口货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当事人进口货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之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当事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信息,但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南洋楹板材实际数量为929.874立方米,而申报数量低于实际数量,自然导致进口货物是缴纳的关税与应当缴纳的关税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总价申报不实致使漏交税款1.122481万元,影响国家税收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海关可对当事人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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