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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紫荆国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案例1


随着“互联网 税务”的蓬勃发展,国税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违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税收违法活动的成本越来越高。少数企业心存侥幸,为少缴税款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但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估量不足,往往身陷囹圄才悔恨不已。由河源市紫金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紫金县东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仁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东仁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开关、电源等电子产品配件的企业,2015年11月,紫金县国税稽查局收到东仁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线索后,迅速提请紫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前介入,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实施检查。检查发现,东仁公司办公场所存放着盖有供货方公章但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送货单和收款收据,购销双方货物流、资金流存在异常。带着涉税疑点信息,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取得已抵扣的1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货物流、票流、资金流的深入调查与核实,发现相关供票方处于非正常和已走逃失联的状态。


经东仁公司实际负责人温某确认,为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公司在明知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合同、虚列交易货物及金额,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及票面金额约81万元,税额约14万元,价税合计近95万元。


2017年10月,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东仁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中涉案人员温某被眼前的小利蒙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为广大纳税人敲响了警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接受虚开发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


税警联合查办 破获亿元大案


梅州捣毁一家族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


经过8个月的侦查跟踪,梅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与梅州市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成功破获一起涉案金额1.14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一举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2016年6月,根据省国税局部署安排,梅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梅州市顺达鑫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鑫公司”)实施突击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人去楼空,检查人员仅从其兼职会计手中获取到了该公司仅存的部分总账账页。税务机关启动警税协作机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警税联合调查小组出动近30多人次赴东莞、佛山等市,历时一个多月,查明顺达鑫公司存在近1亿元资金从开票方回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8月,梅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市国税稽查局联合成立警税联合专案组,案件命名“8·10”专案。专案组查明,该案系五华县一周姓家族式团伙作案。团伙内外分工明确,警惕性高,给侦破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同年9月,经周密侦查,专案组在五华县涉案人员周某母亲家中查获顺达鑫公司用于虚开发票的企业印章21枚,用于资金回流的U盾23个,虚开公司的账簿资料3箱等。专案组进一步对上下游企业、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进行核查,取得了该公司2015年至201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凿证据。经查实,该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9份,涉及发票金额约9800万元,发票税额约1700万元,价税合计超过1亿元。


2017年4月,专案组获知“8·10”虚开发票案周姓团伙聚集在河源市紫金县某地。公安干警雨夜驱车奔赴紫金县,在当地民警的配合下,一举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告破“8·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专家点评


近些年来,媒体报道过很多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这些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不少是同乡、同村或同一家族成员共同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也存在这样的同乡、同村、同家族共同犯罪现象。本案中,周某团伙就是一个家族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这类团伙往往利用国家近些年来大力推行的便民政策,钻国家放宽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条件和手续的空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以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后疯狂虚开,把违法犯罪、谋取不义之财当成生财之道,给国家增值税管理带来极大危害。


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一是通常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注册公司和领购发票;二是通常聘请一些当地私下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员作为兼职会计,负责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和办理相关涉税事务;三是利用一切机会向需要发票抵扣的企业兜售他们虚开的发票,花言巧语欺骗他人,“保证”其开具的发票能够在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中认证抵扣,“保证”税务机关不会发现虚开的发票;四是一有风吹草动闻风而逃。


在这里提醒大家,日常需注意个人身份信息安全,避免身份信息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被违法犯罪所牵涉。而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人员,切记保持职业操守和警惕,以免为虎作伥,充当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本案为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们敲响了警钟:纸终究包不住火,无论是妄图通过虚开发票一夜暴富,还是心存侥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家点评


本案东仁公司涉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之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存在交易中的卖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买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两种情形:


在第一种情形中,交易关系中的卖方,即货物的销售方或服务的提供方,在发生真实交易后,自己不向交易中的买方开具发票,而请其他企业代为向买方开具发票。真实的卖方由于没有开具发票而可能隐瞒收入,逃避增值税纳税义务,而代开发票的企业也可能未向国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究范围,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在第二种情形中,交易关系中的买方,即货物的购买方或服务的接受方,未向真实交易中的卖方索取发票,转而找其他企业为自己代开发票,或者明知交易中的卖方提供过来的发票系其他企业代开的发票而予接受。这种现象也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有人认为只有买方主动找他人代开时才构成犯罪,而被动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则不构成犯罪,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只要明知发票属于虚开(代开)的发票,仍予接受以用于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则构成虚开发票。这里强调的是主观故意性,即使购进了货物或接受了服务,只要知晓自己接受的发票并非交易关系中的卖方开具而系他人开具的发票仍予接受,买方即可能构成虚开发票。


■点评专家


撰文:肖文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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