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举人向税务机关举报企业偷税漏税,税务机关查处后,检举人能否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处罚决定书查阅?
答: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九条规定,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因此,税务机关不能提供税务处罚决定书给检举人查阅。
2.纳税人完税凭证遗失如何处理?
因此,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或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
3.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业务?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777号)第二条规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条件:(一)连续三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二)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的纳税人;(三)预约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预约时间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对超过预约时间1小时未到场的纳税人,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四)因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再次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五)持当天的飞机票、火车票、船票等急于出行的纳税人。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业务。
4.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之后通过分红冲抵,股东拒绝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项的,企业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因此,股东拒绝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5.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
因此,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6.企业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因此,企业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7.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在哪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一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因此,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8.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税务机关开具的代收凭据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税务机关开具的代收凭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公司购买了一辆纯电动汽车应该怎样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因此,公司购买的纯电动汽车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10.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王娴 颜伟 杨煇 陈利珍 陈莹 陈华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