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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整形美容备案(整形美容医疗机构证)

一是视为超范围执业。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422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超范围执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认为未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违法,但是认定为超范围存在争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登记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开展的项目为美容外科项目,只是越级开展三级、四级项目(也属于美容外科项目),认定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存在争议。也有观点认为,上述批复并不能在国家卫健委官网查询到,无法认定该批复是否公开发布并现行有效。适用行政处罚的批复应是公开发布并现行有效的,不予公开的批复不能作为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运用(见:李雯婧等.一起美容医疗机构越级开展美容项目投诉事件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20年第3期)。


二是以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仅个人观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应当建立手术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建立手术医师技术档案”。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建立手术分级、医疗美容项目授权管理机制,即对医师进行手术分级、医疗美容项目授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应结合本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施设备等实际情况,对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确定本医疗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即越级项目不能备案,也不会通过备案,不能列入本医疗机构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授权,就算列入也是无效的授权,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属于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第1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5万元,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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