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车牌号为浙G×××××宝马轿车为陈某所有,该车辆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限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指定索赔受益人为张某。2013年6月14日,案外人周某驾驶该轿车发生撞护栏事故。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核定车损82900元,施救费300元。而后,张某向奔宝汽修公司请求救援并修理。奔宝汽修公司于同年8月底将该车修理完毕并通知张某支付修理费及提车。2013年9月初,张某提出先理赔,后再向奔宝汽修公司支付修理费及施救费。待张某获得理赔后一直未予以支付修理费及施救费,也未向奔宝汽修公司提取该车辆。于是,奔宝汽修公司认为其对浙G×××××宝马车辆享有留置权,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律师评论:
尽管车辆的使用人非车主本人,但是只要相关证据能证明车辆为使用人占有,车辆修理公司依然有权扣押车辆,对其行使留置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