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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内容)


“对极个别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是赞成的。”陈斯喜委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能简单以罪行是否严重和情节是否恶劣作为判断,而应当从是否具有是非辨别能力来考虑。


陈斯喜建议,采取“恶意补足年龄”的办法,如果证明未成年人是主观上恶意利用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个条件来从事犯罪活动,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同时认为,不能将“致人死亡”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是导致受害人毁容毁貌,甚至成为植物人,这种情况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李锐委员则认为,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应加大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制度。


“12、13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仍不全面,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惩治是一方面,教育挽救则是更重要的方面。避免刑罚不必要的扩张,不仅要防止刑罚罪名的扩张,也要防止对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扩张。”李锐说。


对于草案针对收养、监护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作出的规定,邓丽委员认为这是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制裁力度,建议进一步提高刑罚,对此类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邓丽同时提出,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中受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建议将“猥亵不满10周岁儿童”也列为相关犯罪加重处罚情节。


张苏军建议,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修改为“暂停刑罚执行制度”,暂停刑罚执行期间不记入刑罚执行期限。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


徐显明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说,凡是用民法、行政法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应该用刑法来解决。刑法的法网以适中为宜,不是说刑法的罪名增加得越多越好。


“制定和修改刑法的时候,要防止出现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倾向。”徐显明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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