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图/新华社
《公司法》曾多次修正。图/中国人大网截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应股东关系紧密的人合式公司和股东关系松散的资合式公司。传统上,有限责任公司被认为更适合个人投资者,特别是想搞一人公司的,现在,即使是要设立一人公司的主体,也有了更多的选择。
此外,一个人不仅可以设立更多类别的公司,也能以更多形式出资。而公司出资的形式多样化、非货币化是一个大趋势,在公司层面,换股等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已颇为常见。而这次修订草案,则给了此类形式“名分”。
不过,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允许股权债权出资只能起到弥漏补缺的作用,而不会成为一种重要的个人出资方式。这是因为流通性最好、价值最高的证券类股权债权即上市公司股票,而上市债券不能轻易非交易过户。
当然,非证券类的股权和债权也是有价值的,问题在于其不够标准化,估值不够透明化,易产生纠纷,不适宜大规模使用。
特别是债权一般是未来才能变现的资产,这不仅会涉及当前的折价评估,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届时不能按期履约偿付,以此债权出资的股东就可能还要承担补足义务。
修订草案专门规定,若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催缴,不能按期补足的就会丧失股权。
总之,对个人而言,修订草案表明投资公司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了,这无疑有益于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特约评论员 | 缪因知(法律学者)
校对 |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