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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保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

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决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




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霍步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标准。




调整方案将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适用税额上浮至2.4元/污染当量(上浮100%),其他维持1.2元/污染当量不变;将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适用税额上浮至2.8元/污染当量(上浮100%),其他维持1.4元/污染当量不变。




据悉,调整方案主要考虑到上述四项污染物为我省主要污染物(占全部污染物的68%),也是国家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实行较高税额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设备投入、减少排放。调整后,我省环保税适用税额居于全国中游水平。




据介绍,2017年,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大气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税”)适用税额方案,规定执行期限暂定两年,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各省可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和调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具体范围:大气污染物1.2-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1.4-14元/污染当量)。




为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按主要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适用税额的调整方案,并向重点企业征求了意见,报请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形成了调整方案草案。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调整方案草案体现了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实行上述方案后,虽然一定程度上会加重部分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税负,但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加大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力度,从而促进全省大气环境、饮用水水源水质质量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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