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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老鼠仓(对老鼠仓案件的审判)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两项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


量刑标准曾存争议,司法解释历时近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李勇表示,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起草制定两部司法解释历时近两年时间。两部司法解释于2018年分别经过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1748次会议、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6月27日,“两高”正式印发两部司法解释,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此,财经评论人布娜新表示,在以前,我们的法律脚步其实是跟不上证券市场的发展的,很多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上述争议点,同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下一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等定罪量刑标准


具体来看,《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观点


董登新:司法解释出台可预防科创板股价操纵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此次两则司法解释第一次对操纵市场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列举,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界定更加清晰。


法律法规完善了边界,为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了法律武器,有利于今后监管机关加大对操纵市场的惩处力度,这也为未来的严查严打市场操纵,奠定了制度基础。


对于即将挂牌交易的科创板来说,由于科创板估值更高,涨跌停幅度扩大至20%,二级市场的交易存在股价操纵的风险,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预防科创板股价操纵。


■ 看点


“抢帽子”等违法所得100万可认定“情节严重”


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


据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同时,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司法实际,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以及本解释规定的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了七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早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存在较大分歧。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


“老鼠仓”非法所得入刑标准降至50万


据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介绍,近年来,“老鼠仓”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违法收益超1000万元。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其次,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


在处罚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


华夏基金前员工“暗语老鼠仓”非法获利1774万


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多次登录公司交易管理部查询账号,知悉华夏基金股票类基金产品投资信息后,伙同其亲属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涉及股票375只,累计交易金额8.78亿余元,非法获利1774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鹏父母的股票账户动用不到200万元的资金,通过关联账户交易股票,交易金额8.78亿余元,非法获利1774万余元,股票账户资金翻了近8倍。2018年3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鹏及两名亲属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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