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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1、社会保险包含哪几部分?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2、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吗?费用由谁承担?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3、农民工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需要。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4、什么情形下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5、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如何处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法条链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


6、因单位原因未办理养老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赔偿?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法条链接】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


7、达到退休年龄后如何缴费医疗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8、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9、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10、领取失业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11、什么样的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12、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13、哪些情形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14、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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