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陕西省社会保险法全文(陕西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惩治,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6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正在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在死亡的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予以退回。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刑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法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予以退回。


四、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重复领取的待遇应予以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上述情形出现的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


(四)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但不得全额重复领取,多领的待遇应予以退回。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重复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六)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六、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七、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应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333


029-86786848 029-86786859


陕西省社保局西安市养老经办处


029-87272722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029-82284555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3日




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82284555


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




西安市新城区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中心


87401990


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145号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层




西安市新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7425486


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115号




西安市新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7410315


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145号




西安市碑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9625992


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8号(东门里)碑林区市民中心三层




西安市碑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9625314


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1号楼




西安市碑林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9583375


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延康巷伊顿梦想中心2楼202室




西安市莲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4264207


西安市莲湖区大土门20号莲湖区市民中心一层




西安市莲湖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8636786


西安市团结东路 11 号




西安市雁塔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81160035


西安市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头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中心一楼106室




西安市雁塔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5237517


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77号乐创街区B座2层




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8864366


西安市雁塔区西沣三路




西安市灞桥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3533868


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西安市灞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3517359


西安市灞桥区纺东街区委党校综合楼4楼




西安市未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1711129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红星美凯龙5楼未央区政务服务中心




西安市未央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9163094


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线16号




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9161534


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线16号




西安市阎良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9078505


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95号




西安市阎良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6862105


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95号




西安市阎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6863475


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9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临潼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中心


81379273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5号人力资源市场1楼




西安市临潼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所


83822132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58号




西安市临潼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3816579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13号西安银行2楼




西安市临潼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3823269


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30号农行四楼




西安市长安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85292934


西安市长安区长兴北路280号




西安市长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5280100


西安市长安区长兴北路280号5楼




西安市高陵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86916851


西安市高陵区南环西路269号




西安市高陵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6913063


西安市高陵区南街43号




西安市高陵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6040233


西安市崇皇街道泾环北路561号




西安市鄠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西安市鄠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84810139


西安市鄠邑区西大街6号




西安市鄠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4811941


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36号




西安市蓝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2735861


西安市蓝田县蓝新路南段9号




西安市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2720899


西安市蓝田县新城路33号




西安市周至县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87111828


西安市周至县石桥路太仓周至人力资源市场三楼




西安市周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基金管理中心


87111237


西安市周至县农商街农行三楼




西安市周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7119008


西安市周至县农商街4号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8445973


西安高新区锦业路一号都市之门A座一楼大厅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89298690


西安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凯瑞F座一楼大厅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1576165


陕西省西安航天基地航拓路汇航广场B座二层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6856889


西安市阎良区蓝天路7号科技大厦




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3620293


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101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33822290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泾大道西一路创新大厦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82322837


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33号




陕西省社保局西安市养老经办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87272722 87218827


雁塔区雁塔南路400号




新城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7448178


新城区尚朴路1号四楼大厅




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7212813


新城区尚朴路1号五楼大厅




莲湖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7624858转6


莲湖区团结东路6号2号楼




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8748338


雁塔区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中心




未央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6269682


未央区政法巷17号




灞桥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3531881


纺织城新医路87号




阎良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6866849


阎良区前进东路62号




临潼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1363322


临潼区人民南路58号劳动大厦院内




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4189548


长安区长兴路280号




高陵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6081668


高陵区南新街217号




鄠邑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4816181


鄠邑区西大街6号




周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7111667


周至县老城东街




蓝田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82728673


蓝田县蓝新路南段11号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8333626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号都市之门A座高新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经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9298690


凤城十二路凯瑞大厦F座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航天基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1576163


西安航天基地航拓路汇航广场B座2层




国际港务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3620286


港务大道中段101号港务区政务大厅二楼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6856889


西安市阎良区蓝天路7号科技大厦5楼E01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