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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八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39条)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到期后由出票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商业汇票具有提示付款期限和付款期限。



​但是一旦在承兑的时候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怎么办?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因此持票人应当积极及时地与开户银行沟通,出具延误理由说明,争取开户银行受理请求承兑银行付款业务。


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方式(附有关的理由说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发生拒付,承兑银行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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