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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设立的意义)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难免会遭遇损失,一方面除了需要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外,另一方面如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呢?


随着包括集体诉讼制度在内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相继落地,国内投资者保护体系正不断完善,不过这其中也留有理论和实践领域继续探索的空间。


投资者维权的主要途径


具体而言,如果投资者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其维权的主要途径包括以下几方面:


A、通过证监会热线维权


“12386”证监会热线由证监会投保局主管。证监会官网显示,中国证监会投保局为二十四个机关部门之一,其职责主要如下: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民事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由此可见,证监会投保局为投资者维权最权威的途径之一。


2013年,证监会在信访途径之外开通了“12386”热线。“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受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投诉、咨询、建议等,具体包括:


(一)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投资活动中,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投诉;(二)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制度或者监管工作政策等提出咨询。


B、通过沪深交易所维权


投资者如果要投诉券商,还可以直接联系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均设置了与投资者服务有关的平台。


如深交所通过以下渠道接收投资者诉求:1. 服务热线(4008089999);2. 电子邮箱( cis@szse.cn );3.电话(0755-82083000);4.信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5.来访(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待室)。


上交所通过以下渠道接收投资者诉求:1.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888400);2. 电子邮箱(gzrx@sse.com.cn);3.来访(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


北交所通过以下渠道接收投资者诉求:1.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热线(400-626-3333);2. 咨询邮箱(info@bse.cn);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


C、通过证券业协会维权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均将投资者服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设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投资者教育与服务部),电话010-66290774。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置了在线申请调解平台。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范围包括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目前,绝大多数证券公司官网也提供了链接可以直接进入该平台。截至2020年,共有 98 家证券公司官网链接了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基金业协会只接收实名投诉。对于接收的非实名投诉,将作为投诉举报线索在自律管理中予以关注,不作为投诉事项处理。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时,务必保证信息完整、资料齐全。投诉人要对投诉事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收投诉材料后,基金业协会将对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审查。


D、通过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维权


目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类型机构主要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


投保基金公司由国务院出资,2005年8月成立,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投保基金公司归口证监会管理,职责包括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等。


投服中心是于2014年12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证监会直接管理。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等。


2020年1月17日,由投服中心全额出资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成立,是我国唯一跨区域跨市场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公益调解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职能包括构建投资者服务平台;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开展调解业务统计、研究和宣传交流;为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其他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等。


根据介绍,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后,投服中心的纠纷调解工作全部由新成立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承担。


A股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成功结案并偿付


2021年4月16日,A股首例证券集体诉讼“破冰”,广州中院启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本案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赔偿金额最高、赔偿投资者人数最多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因此本案被视作A股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事件。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处罚。


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适用特别代表人程序审理案件。当日,证监会专门发布答记者问,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以后,第一起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庭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数额、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最终确认有52037名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赔偿金额约为24.59亿元。


2021年12月21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上述52037名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通过此次诉讼,广大投资者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款,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深刻体现了证券领域投资者保护的人民性,对资本市场严重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有分析认为,相较于域外集团诉讼动辄数年的漫长过程,在无先例可循且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交叉的复杂情况下,新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次实践可谓高效。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和执行,宣告了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不过,本案代理律师秦政在一审宣判后撰文指出,在这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一审判决里,思路清晰,论述充分,有新的裁判思路,也留有理论和实践领域继续探索的空间。


“首先,从最终结果来看,被告康美药业需要承担24.59亿的赔偿责任,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与康美药业承担连带责任。‘追首恶’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贯的诉讼原则,我们在起诉时也是要求实控人等责任人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但比较遗憾的是判决最终没有突破现有的司法解释。


其次,本次代表人诉讼,我们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所有相关处罚对象均列为被告,这在我国过去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也属少见。其中,除实控人及主要参与造假者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外,其他十三名签字的董监高分别在5%~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基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签字行为而区分其过错大小、是否参与日常经营等因素,酌定在损失总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也属于本案一审判决的重要看点。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和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也是本案一审判决的亮点。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其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影响极其恶劣而被判决承担全额连带责任;至于签字的合伙人,法院则直接依据《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就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而判决其同样须承担全额连带责任。结果虽然大快人心,但是理性看待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还是值得研究的。客观上看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依附于发行人的生态关系较难保证其独立性是根本原因。如何构建一个健康的中介服务市场值得广泛研究和讨论。”


许峰律师:当前证券投资者维权的途径及建议


就当前证券投资者维权的途径及建议,日前,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


在许峰看来,总体来说,现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提法太多,关于投资者维权意识和维权途径的提示则太少,虽然维权意识和维权途径的提示某种程度上似乎也可归入投资者教育范畴,但投资者更多的不是需要教育,而是需要权利保障和维权途径的畅通。


那么,当前证券投资者维权途径有哪些?存在哪些问题?许峰做了一次梳理。


他向记者表示,综合当前各个领域的侵权或违规行为来看,投资者维权途径主要包括诉讼及仲裁、投诉举报建议控告、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等途径。


1、诉讼及仲裁


诉讼及仲裁应该是当前证券投资者使用最多也作为有效的维权途径,当遭遇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侵权的时候,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约定提起仲裁。


在过去二十年,中国证券市场在虚假陈述侵权领域的诉讼应该说已经非常成熟了,大量投资者通过法院的诉讼挽回了损失,人民法院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直接挽回投资者损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此外,仲裁模式解决投资者相关纠纷也开始出现,未来也可能会成为一个解决投资者相关纠纷的重要途径。


在看到诉讼对投资者保护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个别地区对案件受理以各种名义不立案、管辖存在推诿、长时间不开庭不判决、裁判标准还不够统一等较为实际的问题。


2、投诉举报建议控告


对于发现的上市公司等违规,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投资者向证监会、交易所、司法机关投诉举报建议控告,过去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针对非造成直接损失违法行为的维权途径上,投诉举报建议控告可能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以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优势,快速介入,可高效解决问题。


从虚假陈述领域来看,各地在监管标准上可能还存在一定差异,立案标准和结案标准不够清晰,哪些违规证监会必须立案?哪些违规可以不处罚做结案处理?标准和尺度可能有必要更加透明和细化。


此外,在查处的时间上,当前的证监会查处和投资者索赔诉讼的时效密切相关,查处速度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能否对于查处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也是投资者密切关注的事项。


3、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中小股东对于公司治理的缺位,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有恃无恐,发生了大量的违规关联交易,大量违规关联担保和资金占用事件发生,对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且这些年,类似事情还是频频发生。


当然,我们是不能苛求中小股东长期介入公司治理,长期去监督董监高和大股东,但如果是职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我们认为从精力和财力上应该是具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还是应该积极参与股东大会等会议,积极参与提案和投票等。


其实,这些年中小股东在不断成熟和觉醒,也出现了不少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维权成功的案例,事实已经证明,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以及对自身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4、重视媒体监督


在过去若干年对证券市场观察过程中,投资者已经清晰地发现媒体监督对于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规范治理、规范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媒体监督也成为证券市场全民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适当借助媒体监督应该是很有益处的。


“总体而言,证券投资者的维权途径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秉承结果导向,提高维权效率,理性投资,理性维权。”许峰进一步指出。


证券公司投保状况仍有诸多短板


投保基金于今年3月4日发布了《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2021)》(以下简称《蓝皮书》)。


关于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工作进展,《蓝皮书》指出,2020年,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持续改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安全、账户信息安全的保护状况表现较好。证券公司咨询服务电话畅通度和服务质量保也持在较高水平。另外,证券投资咨询满意度整体提升,权益变动和风险提示工作得到认可;投教经费年投入上升 35.8%,显示证券公司对投教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与此同时,2020年,证券公司在委托资金投向和履约情况、违规承诺/夸大收益、违规荐股和内幕交易方面的问题均有所改善。


不过,《蓝皮书》也同步披露了证券公司在投资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证券公司勤勉尽责情况有所改善,但从业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仍然多发。2020 年,因在投行、资产管理和经纪业务中未勤勉尽责而受到监管处罚的案例74例,较上年减少22 例,其中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案例数量减少了20 例,体现出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领域的整治成效。同时,因从业人员违反执业准则而被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有75例,较上年增加14例,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约束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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