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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费经费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及税前扣除标准)


2、采取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应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如劳务人员受影响,要积极协调其他地区的劳务分包企业补足相关劳务人员;如材料设备供应商受影响,要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如项目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到岗,则与发包人协商更换相关管理人员;如需要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需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提供必要的造成实际影响和损失的证明;


由于此次疫情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就本次疫情的发生无须提供相关证明。但是,就本次疫情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和损失,建筑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建筑企业申请工期顺延的期间


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系建筑企业申请顺延工期的参照期间;建筑企业与发包方之间对因疫情停工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如果有)或政府主管部门通知的文件(比如湖南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确定的日期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开始的具体日期。


至于不可抗力的结束时间,部分地区如湖南明确“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其他地区还明确“全市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开工时间一律推迟至2020年2月9日以后,具体复工、开工时间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开工。”这对建筑企业确定不可抗力的结束时间是非常有利的。


当然,本次新冠疫情虽然会因官方宣布而结束,但其影响在一定时间内仍会存续。即:政府同意复工,项目部未必能复工;但理论上,政府同意或要求复工之日,不可抗力事件即告结束;建筑企业应注意政府同意复工至项目部实际复工的这段期间的损失,建议与发包人做好沟通工作,争取认定该期间为正常复工的合理准备期间。


四、因为疫情停工窝工的费用该怎么分担?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作出详细规定。我们建议,建筑企业要逻辑清晰地确定好损失清单,并编制索赔文件,交由发包人进行审核、确认。在确定各自分担比例时,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因素:承包人利润率、承包人亏损金额、发包人的承受能力、发包人的获利情况、发包人的损失情况、承包人损失金额的大小、承包人的履约表现、损失大小占承包合同标的额的比例等。


五、建筑企业如何索赔因疫情增加的费用?


(一)防控疫情措施增加费用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加强工地封闭措施、人员防控措施、日常监测监控等措施,在无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主张相应费用既是为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疫情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性质类似于新增了一项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措施项目,可争取此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另外,即便发包人不能承担该笔费用,该笔费用可以列支为“劳动保护费”或“职工福利费”,在税务处理上予以税前扣除。


(二)疫情导致的人材机价格上涨增加费用


首先应看发、承包双方对此项费用的承担有无约定;


其次,如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不随人材机价格涨跌而调整,此时需要考虑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如果价格涨幅显著超出建筑企业预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了,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


最后,如因为各方面条件限制,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且价格涨幅确实令建筑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可考虑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由发包人适当承担部分涨价损失。


(三)因疫情防控增加的管理费用


由于疫情的影响,各项生活服务项目、生活物资、办公用品等亦可能发生较大涨幅,因此导致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增加,对于此种费用的增加,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较难要求发包人承担。


六、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处理与分供方、分包方关系?


面对此次严重疫情,建筑企业不仅要关注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还要注意正确处理与相关分供方、分包方的关系:


(一)梳理分包合同、分供合同的约定并进行优化完善


针对此次疫情的影响,分供、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供货时间、分包工期、价格、付款时间、标的数量等均可能受到影响,建筑企业应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同梳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及时分包、分供方沟通协商;涉及到合同内容变化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或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书面约定。


(二)积极与分包方、分供方沟通


建筑企业应与相应的分包、分供商友好协商,就供货、付款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充分沟通交流,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增加违约风险或者成本风险。


(三)如需更换分包方、分供方,应做好界面划分与结算


对于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分供方,应首先尽力协商解决其现实困难,恢复合同履行能力。


对于确实严重影响到工程实施的分供、分包方,方可采取合同解除等措施。更换分包方时,应注意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分包方已经实施完成的部分,应由双方及时书面确认相应的工程量、完成部分及界面划分,避免发生新旧分包交接不清的情况。对于原分包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在交接时予以注明,并应写清原分包明确放弃自行修复、同意由建筑企业指定新的分包修复等内容。


七、建筑企业是否有权因疫情解除合同?


除非确实因为此次不可抗力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否则不宜贸然解除合同,具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结合项目情况进行判断。


八、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发放停工期间的工资?


此次疫情停工期间,建筑企业应结合各地最近新出台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内部项目部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向项目管理人员发放工资。


原则上,因疫情停工周期在三十日以内的,建筑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项目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此次疫情停工周期超过三十日而企业又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建筑企业需要按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应为1700元/月×85%=1445元/月),在停工期间,企业也可以通过安排年休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用工成本。


另外,如果本次疫情持续很长时间,而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也可以采取少发工资,股权激励、吸纳合伙人等方式低成本留住核心人才,并适当考虑合法的经济性裁员。


九、其他建议


(一)投保相关保险


新冠疫情下,部分保险公司也推出了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包括意外身故险、意外伤残险等,为了降低员工和劳务人员感染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可考虑投保相关保险。


(二)实时跟进疫情变化情况,做好长久规划


倘若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建筑企业要做好长久规划和打算,优化企业组织结构,降本增效,做好企业防御体系建设与核心竞争力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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