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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等级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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