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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成本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后还可以做成本吗)

发票对于我们向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它是我们企业或者个人在日常经济往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支付凭证。在税法中,发票也是成本费用支出的一项重要凭证。围绕发票相关的税务问题也很多,比如,发票填写与开具要符合税法规定要求,否者属于不合规发票,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再税前列支扣除。



在实务中,一些老板为了偷逃税款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但要承担补税罚款的税务处罚,甚至还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发票的问题,我们财务人员一定要格外谨慎。



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结转扣除时,很多财务人员有时会产生这样的误区——只要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就一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扣除。然而,真的是这样吗?接下来,笔者就与各位读者朋友说一说这个问题~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1日,甲公司与B房屋租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2年,即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租金价税合计金额10.9万元,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年房屋租金,为此,B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0.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该发票后,甲公司经税务系统认证比对通过后,在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0.9万元;其余不含税金额10万元全部列支当期管理费用。那么,甲公司在取得合规发票后,将不含税金额10万元全部在2021年度列支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因租房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共计10万元(不含税金额),但10万元租金包含2021年与2022年2个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2021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0/2=5万元。因此,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金额为5万元,其余5万元金额应作为2022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在2022年列支扣除。



因此,企业即便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时候我们财务人员也不能将对应的金额全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我们还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等相关规定。各位读者朋友,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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