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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金会管理条例(四川省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其中,清理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重点清理以下内容:


一是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在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二是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仿冒独立法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开展活动、签署协议、制定章程、发展会员等;


三是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设立单独的财务账户,未纳入其社会组织统一管理,以单独名义收取或变向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或者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四是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中,不按规定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五是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疏于监管,存在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形。


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民政部有关工作要求,重点针对社会组织中已不具备基本条件或丧失运行能力、无法有效承担民事主体责任、疑似“僵尸”的情形进行清理:


一是不开展活动、无财务往来的;无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无适应其业务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的;社会团体无会员的。


二是连续多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清理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僵尸”社会组织是全省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一部分,旨在进一步净化全省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运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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